登记编号:QFGD-2015-57003
黔残联发〔2015〕32号
各市(州)残联,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残联:
为深入推进贵州省残疾人同步小康创业就业行动,加快残疾人增收奔小康进程,省残联制定了《贵州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办法(试行)》。现将《贵州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27日
贵州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庭收入水平,促进残疾人同步小康,根据《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贵州省残疾人同步小康创业就业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为重点,采取省、市、县三级创建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及个体经营、鼓励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等形式,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增收。
第三条 全省每年创建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100个以上,扶持残疾人家庭自主创业、个体经营1000户以上,新增残疾人就业10000人以上。
第四条 扶持对象:
(一)法定劳动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0周岁)、有创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贵州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辐射带动作用符合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要求的残疾人扶贫基地、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等用人单位。
第五条 列为省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的,给予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资金扶持;列为市(州)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的,给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资金扶持;列为县(市、区、特区)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的,给予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资金扶持。
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的扶持必须是当年或上年创办,并符合示范点创建条件的企业和经济实体。
第六条 残疾人家庭从事个体经营、种养殖业和二、三产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所在地县级残联应积极给予资金扶持。残疾人创业户的扶持必须是当年或上年创办,根据项目发展规模给予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资金扶持。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新增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按比例就业规定,成绩突出的,所在地残联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残疾人个体创业或与其他残疾人合伙创业的,取得银行贷款,但未获得政府其他贷款贴息的,可向省残联申请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贴息标准为:残疾人个体创业贷款额在10万元 (含 10万元)以下的,按7%给予贴息;贷款额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按5%给予贴息。
第九条残疾人创业就业资金扶持按以下渠道列支:凡列为省、市(州)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的,分别由省、市(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未列入省、市(州)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含个体经营)、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福利企业、残疾人扶贫基地,由县(市、区、特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列为省、市(州)级奖励年度按比例新增安置残疾人就业成绩突出单位的,分别从省、市(州)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未列为省、市(州)级奖励年度按比例新增安置残疾人就业成绩突出单位的,由县(市、区、特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十条 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从中央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和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市(州)、县(市、区、特区)也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创业就业进行贷款贴息补助。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创业就业示范点扩大生产规模、补充抗风险基金、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扶助残疾人生产生活以及有益于残疾人创业就业的其它用途。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创业扶持,需到县级残联填写《贵州省残疾人创业扶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出具以下材料:
(一)说明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项目、规模、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
(二)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盲人保健按摩的残疾人还需提交《贵州省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证》。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含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扶贫基地申请创业就业扶持,需到县级残联填写《贵州省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扶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说明创业的项目、规模、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盲人保健按摩的还需提交《贵州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认定资格证》。
(三)企业(单位)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名册,安置残疾人劳动合同,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补助的,需提供个人申请、金融部门贷款合同、贷款票据原件、复印件,并经各级残联逐级审核上报。
第十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申请资助项目、资金使用严格进行审核、公示、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要追回全部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表格见附件)
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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