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黔残联发〔2022〕27号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
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已经有关部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31日
贵州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作用,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和培训质量,提升残疾人的职业技能素养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等。
第三条 残联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制定、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制定、培训机构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资格鉴定)、培训档案信息化建设等职业技能培训业务。
第四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项目的组织实施要依法合规,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技能导向、就业为本、特色鲜明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绩效考核,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培训质量。
第五条 培训对象为户籍地、常住地在我省的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含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每人每年原则上可参加不超过3次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含其他部门组织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的培训不可重复参加。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1—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第二章 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贵州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准入、考核和退出机制。积极引导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建设、申报国家、省、市、县四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至少每两年发布一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目录。
第七条 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残疾人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符合培训项目资质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可申请承办我省各级残联及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承办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衔接、满足残疾人学习、生活、实习无障碍要求的实训场地、见习基地、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工具和图书资料等教学条件。
(二)配备较强师资队伍,每科目每班次至少能够配备与培训科目相适应的1名专(兼)职教师、1名教学辅助人员和1名生活管理员。
(三)具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残疾学员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
(四)编有与培训科目相关的培训方案等,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的60%。
(五)培训合格率应不低于80%。“合格”是指培训结束后,在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范围内的工种,学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在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范围内的工种,学员取得培训合格证。
(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积极推荐学员就业。
第八条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标准规范,两年一次适时发布《贵州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标准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各地应参照《目录》明确的项目和费用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和残疾人实际情况等,开发、设计培训课程。培训课程应突出专业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训练,可有机嵌入传染病防治常识、职业健康保护常识、心理咨询服务、礼仪品德和感恩教育、政策法规等内容,全方位提升残疾人职业素养。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九条 残联及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年度培训项目,结合培训任务需求、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等制定培训规划和计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线上与线下、送课上门、师带徒等方式组织开展培训。
第十条 积极探索实践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新模式。
(一)各地应与集中使用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联合,推行“订单式”“引厂入校、进厂办学”“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等培训模式,探索实践“职业技能+学历+职业资格”“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技能在线”网上培训等新型培训(养)模式,培训费用标准参照《目录》执行。
(二)各地可参照《目录》培训费用标准,通过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的方式,对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以师带徒开展或参加民族民间工艺品和文化技艺传承培训的企业或残疾人进行培训费和食宿、交通费等补助,引导残疾人积极参与培训。
第十一条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发布制度。残联及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掌握本地残疾人的培训需求,及时发布培训项目信息,根据残疾人的培训申请筛选参加培训人员名单,通知或者输送残疾人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残联及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通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择优选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兼顾过程导向和结果导向签订并执行培训合同。
鼓励优先选择在各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开展培训。
农村实用技术或本地特色手工艺培训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培训。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残联及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制度和台账建管机制,对本级举办的每期培训班实施全过程实名制信息化管理,重点进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和结业审核三个环节的管理。电子档案和台账应至少包含开班申请、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学员花名册、考勤表、培训日志、学员评价、全套考试鉴定资料、图片和影像视频资料等。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在培训项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把完整的培训台账资料和电子档案报组织开展培训的残联及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存档,并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及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培训机构要及时把培训班资料录入到残疾人就业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组织培训的残联及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不定期到培训班现场巡查培训情况,每班次培训时间在10天(含10天)以内的巡查不少于1次、10天以上30天(含30天)以内的巡查不少于2次、30天以上的巡查不少于3次,并如实填写《贵州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巡查表》(附件1)。结合日常巡查情况,对培训机构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考核,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全年培训合格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培训机构,今后不再采购其提供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第十七条 培训工种不在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鉴定、专项能力鉴定和贵州省培训合格证书范围内的,培训完成后,由培训机构组织考试,组织培训的残联及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派出1—3名业务负责人到场巡考,并如实填写《贵州省残疾人职业培训人员考评表》(附件2)。考试合格的学员,向其发放《贵州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合格证》。
第五章 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费用主要包含以下支出。
(一)培训课时费;
(二)培训机构教学管理费(含培训机构负责教学管理的人员交通费、食宿费等);
(三)培训场租费(含设备设施租用费、水电煤气费、无障碍设施设备费等);
(四)教材费、材料费、工具费和生产资料费;
(五)鉴定费(对国家已经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工种不涉及鉴定费);
(六)聘请生活管理员、手语翻译人员、重度残疾人护理员的费用;
(七)参训学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和保险费。
第十九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列支标准原则上应适当高于我省人社部门制定的其他人群同类型培训项目列支标准。对于统一安排食宿的培训,食宿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不统一安排食宿的线下培训,生活补贴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且不得与就业补助资金和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的培训生活补贴重复享受(下同)。
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培训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培训资金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程申请、拨付、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各级残联及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财务检查,对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账,各支出项目及标准符合规定、开支合理,支出票据真实规范、附件齐全、手续完备,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予办理支付和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运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资金进行残疾人职业培训的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其资金不足部分可从残疾人培训预算经费中给予补助。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培训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细化、量化。
第二十四条 各级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培训资金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二)设定绩效目标并报同级财政审核;
(三)协同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落实绩效目标;
(四)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定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
(五)及时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规范资金申报、拨付程序。同一培训项目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报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在培训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省有关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要求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 贵州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巡查表
2. 贵州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考评表
附件1
贵州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巡查表
巡查单位(盖章):
培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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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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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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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辅导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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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管理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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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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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情 况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评 价 | ||||||
指标 |
备注 | |||||||
1 |
学员出勤 |
应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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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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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课堂秩序 |
优 |
良 |
中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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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师授课 |
优 |
良 |
中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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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学管理 |
优 |
良 |
中 |
差 |
| ||
5 |
食宿安排 |
优 |
良 |
中 |
差 |
| ||
6 |
生活照顾 |
优 |
良 |
中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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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 |
需整改项 |
| ||||||
整改期限 |
| |||||||
上次巡查整改情况 |
| |||||||
教学意见采集 |
| |||||||
巡查人员签字 |
|
附
12
贵州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考评表
培训单位(盖章):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身份证号 |
残疾人证号 |
培训内容 |
考评方式 |
考评结果 |
评定人 | ||
理论成绩 |
实作成绩 |
是否 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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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 考员(签字): 巡考单位(盖章):
贵 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印发
( 共印 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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