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国残联《国家残疾人运动队专项器材管理办法》,规范器材装备的日常使用及管理,保证国家队训练和比赛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之国家队随队专项器材,指由中国残奥管理中心为国家残疾人运动队配备的随队器材装备(射击项目器材装备除外),其使用权和管理权归训练基地(或运动队),产权归属中国残奥管理中心。
第三条 国家运动队随队专项器材分为耐用器材和易耗器材,耐用器材依照每年的配备计划以实物形式由中国残奥管理中心调拨训练基地;易耗器材经费直接下拨训练基地,执行《国家残疾人运动队易耗器材经费及实物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队随队专项器材的服务对象为国家残疾人运动队。
第五条 国家队随队专项器材由训练基地负责人负责,并由专人进行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责任到人。
第六条 射击项目器材装备管理由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委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国残奥管理中心负责国家队随队器材的配备和管理。
第二章 器材装备的申报
第八条 训练基地(或运动队)每年须于7月15日前将第二年器材装备配备申请上报中国残奥管理中心训练部,由训练部初审后报器材装备部。
第九条 器材装备配备的申请分为耐用器材和易耗器材两个部分,所申报器材装备必须明确型号、数量及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条 未列入采购计划的器材装备,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原则上不予配备。确因特殊原因需紧急购买时,训练基地(或运动队)须及时提出申请,经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同意后上报中国残联审批。
第三章 器材装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
第十一条 训练基地(或运动队)接中国残奥管理中心物资验收单验收后,须对所收器材装备建卡、建帐,并存放至专门库房由专人管理,确保卡、帐、物相符。器材装备部每年对训练基地(或运动队)进行清产核资。
第十二条 国家队随队专项器材装备只供国家队集训和比赛期间使用。
第十三条 各项目国家队负责人负责该项目国家队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并派专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非集训和比赛期间,国家队随队器材装备一律收回并封存入库。除中国残奥管理中心特批外,禁止运动员带回各省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运动员、教练及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拆卸国家队器材上的零部件挪作他用或故意损坏器材。一经发现,除原价赔偿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有特殊需要,需报中国残奥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六条 训练基地(或运动队)应爱护所配器材,并有义务对器材进行日常简单的维护,以延长器材的使用寿命。如需器材专业技术支持的维修、维护,应及时与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器材装备部联系,不得随意更换不同品牌、质量的零配件。
第十七条 国家队外出训练和比赛,应由专人负责随队训练器材的运输和保管,确保器材的完好无损。如在外出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器材受损或丢失,责任由外出期间该队负责人承担,并及时上报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备案,待中国残奥管理中心根据情况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国家队队员参加全国锦标赛或其他国内赛事,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国家队随队专项训练、比赛器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须经中国残奥管理中心批准。
第四章 器材装备的报损、报废及处置
第十九条 训练基地(或运动队)应及时将器材损坏情况上报中国残奥管理中心,由中国残奥管理中心根据情况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每年11月底前,训练基地(或运动队)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认真填写《年度拟报废器材申请表》,报中国残奥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经中国残联和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处置的器材,处置收入留存训练基地(或运动队),用于器材的补充和维护,并报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器材装备损失和经费浪费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器材装备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中心器材装备部
2007-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