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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残疾人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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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残疾人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

(暂行)

为保障我省残疾人体育运动队训练参赛工作正常有序进行,保证我省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加强对运动队的管理,根据残疾人体育的特殊性,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

(二)以传统优势项目为基础,积极拓展新项目的开展,力争有项目在全国具有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

(一)基本目标

以构建和谐社会,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增强残疾人体质为目的,以培养高水平残疾人运动员为引领,带动残疾人群众体育广泛开展。

(二)主要任务

以残疾人运动员为本,既让残疾人运动员积极参与体育运动,又让残疾人运动员在运动队中思想道德水平得到提高。

三、运动员

(一)根据省运动队需要,由基层残联推荐并证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条件并通过教练员测试,经省残联批准的残疾人,方可与省残疾人体育协会签订代表资格协议书后在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进行注册,成为省运动队运动员。

(二)运动员进队后,可按成绩划分为一队和二队,在发放日杂费用和就餐标准上体现差别。

(三)运动员守则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残疾人体育事业。

2、遵守法律法规,做守法公民。

3、刻苦训练,钻研业务,尊重教练,认真完成训练任务,顽强拼搏,勇攀高峰。

4、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尊重裁判,尊重对方,尊重观众。

5、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道德,守秩序,守纪律。

6、团结友爱,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自由主义,敢于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严禁在运动队集训期间谈恋爱。

7、尊重领导,服从组织,遵守规章制度。

8、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严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四)对违反运动员守则的运动员,视情节给予责其检讨、停训三天反省、留队查看、开除的处罚。

四、教练员

(一)教练员需具备从事教练工作的相应资质,遵守教练员守则,承担运动队训练参赛任务,有较长的本专项运动经历和较高的技战术水平,了解本专项全方位发展情况,由省体育部门推荐或本人提出申请,经省残联审核批准后方可聘用上岗。

(二)教练员在工作中,必须以对运动员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工作,珍惜机会,爱惜人才。教练员有义务了解运动员情况,有介绍和推荐运动员的责任,在选拔本项目运动员工作中,有优先建议权并对该运动员的训练、竞赛和运动成绩负有责任。

教练员必须担负起所执教运动队的训练、参赛以及对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有责任加强运动队内部的团结,有责任加强运动队的作风建设。

(三)教练员守则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体育事业,积极培养优秀运动员。

2、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进行科学训练,认真制订并努力完成训练计划。

4、做好赛前准备和临场指挥,赛后认真总结。

5、学习政治理论和体育科学技术,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创新。

6、严格管理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运动员全面发展。

7、发扬民主,关心爱护运动员,充分调动运动员训练的积极性,提高运动水平。

8、以事业为重,处理好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关系。

9、坚持真理,发扬正气,在训练、学习、生活等方面做运动员的表率。

10、教练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四)教练员在与省残联建立工作关系以后,每两年审核工作业绩一次,对于违反教练员守则、所负责运动队的运动成绩距目标要求有差距、或由于健康及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运动训练、参赛工作的教练员,解除其与省残联建立的工作关系。

(五)对于严重违反教练员守则,尤其有触犯法律、利用担任贵州省残疾人运动队教练员的工作条件收受贿赂、弄虚作假、怂恿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等情节,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教练工作。触犯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五、训练和竞赛

(一)组织建设

1、运动队训练和竞赛的管理,由省残联分管残疾人体育工作的宣文部负责运动队的建设和教练员队伍的组建,定期对教练员所制定的任务目标进行审核,监督教练员行使职责,有责任了解运动员的训练、运动成绩和日常表现情况。

宣文部应对参赛成绩优异的运动员提出奖励建议,对严重违反有关管理办法的运动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省残联领导审批。

2、领队。运动队的领队由省残联确定。领队全面负责队伍训练、生活管理工作;教练员考勤、考核。每次集训结束后,由领队对每位教练员出具考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省残联宣文部。领队至少每两周召开一次领队、教练员和工作人员会议,总结并部署训练工作,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纪录,作为集训档案留存。领队需每两周检查一次教练员训练计划。

3、队委会。由领队、教练员、运动员代表组成队委会,队委会负责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研究通过队伍选拔制度标准,处理违纪人员,汇总队员对训练及生活意见等事宜。队委会中运动员代表按集训运动员人数四分之一比例由全体运动员推举产生。队委会必须在集训开始后第一周内成立,且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4、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原则上随队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办理日常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准确传递、存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在现有人员不足的情况下,采取聘用方式外聘工作人员,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

5、陪护人员。根据需要,聘用陪护人员照顾运动员生活起居,负责运动员训练和参赛期间业余时间内的生活管理。

(二)训练工作

1、时间要求。运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

2、教练员分工。集训开始三天内,由领队召集教练员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教练员带训运动员分工,并上报省残联宣文部审批。

3、教练员训练计划。在集训开始一周内,教练员要根据带训运动员情况拟定出集训期整体训练计划,并按集训进程制定周训练计划。集训结束后,训练计划要作为训练档案留存省残联宣文部。

4、运动员训练日记。运动员要每天写训练日记,内容包括训练体会、自我感受等。

5、测试考核。每次集训开始、结束。队内要统一组织测试考核,测试内容和方案由领队教练员会议提出,经队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测试结果作为集训总结附件内容,报省残联宣文部。

6、公开示范课。领队负责组织安排教练员公开示范课,且每名教练员在集训期间必须组织至少一次公开示范课。

7、教练员负责运动员考勤,并于月底将考勤表及训练补助发放表报宣文部,宣文部审核通过报省残联领导签字生效。

8、教练员需按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进行运动训练课教学,如有变化需提前一周上报宣文部批准。如请假需应提前三天向宣文部递交书面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队。

9、教练员在训练工作中,有及时向省残联反映运动队情况和阶段表现的责任。教练员必须担负起所执教运动队的训练以及与训练有关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有责任加强运动队内部的团结,有责任加强运动队的作风建设。

10、教练员负责比赛报名及相关事宜的安排,无特殊情况,教练员在集训和比赛期间不得脱离队伍,比赛后将运动队成绩册或成绩证明报送省残联宣文部,并配合省残联宣文部作赛后总结。

(三)保障措施

1、餐饮。就餐地点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证件齐全。要保证食品质量及安全,科学搭配菜肴品种,努力满足不同项目、不同训练量和不同地域口味运动员的饮食需要,全力以赴为运动员提供快捷高效、热情周到的餐饮服务。定期听取运动员对伙食调整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整改。

2、医疗及反兴奋剂。

要切实做好反兴奋剂工作,领队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同教练员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反兴奋剂工作。要加强反兴奋剂教育工作,每次集训至少召开一次专门反兴奋剂全体人员会议。要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用药清单用药。因病情需要使用超范围药品的,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严格运动营养品管理,营养品采购、使用必须请示上级,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项目运动队要认真把握训练规律,积极协调集训地全面推进训练、科研、医疗管理一体化,不断提高运动训练的科学化水平。对运动员、教练员进行经常性的伤病防治教育,普及基础知识,强化预防意识。建立与当地医疗单位的联系,加强交流沟通,资源共享,使运动员出现伤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在集训开始和结束时分别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进行基本身体检查(必检项为肝功检查和乙肝五项),为运动员和教练员建立医疗档案。

3、文化教育

各队领队要加强领导,做好运动员在训练期间的文化教育工作,加强运动员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培养运动员团结协作精神。

要设立图书阅览室或与所在地图书馆建立定期借阅关系;定期购买期刊、报纸等,设立报刊角;组织英语、礼仪、心理讲座。

结合训练安排,组织运动员外出参观,原则上每月不超过1次。

4、档案管理

建立教练员、运动员集训、比赛成绩档案。

5、安全保障

各运动队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加强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训练、参赛和生活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不发生意外。

附 则

本办法由省残联宣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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