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残联发﹝2016﹞14号
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创业就业
示范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残联,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的规范创建、监督管理,省残联制定了《贵州省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6日
贵州省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的规范创建、监督管理,科学、量化、精准评估示范点,更好地发挥示范点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同步小康创业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2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示范点创建评估办法
主要适用于对符合创建条件并申报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的经济实体进行分类评估、量化评分、分级创建、差别化扶持。
(一)评估内容及标准
根据创建示范点的类型分为:残疾人扶贫基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三大类,分别设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实体现状”、“发展前景”(其他经济实体不含此内容)、“残疾人管理和服务”、“其他”等五大项(其他经济实体为四大项),大项之下分若干子项。
评估实行计分制,基础分值为100分。残疾人扶贫基地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两类评估内容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65分、“实体现状”15分、“发展前景”15分、“残疾人管理和服务”5分;其他经济实体评估内容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50分、“实体现状”45分、“残疾人管理和服务”5分。各子项根据不同类型示范点的特点和要求,分设相应分值。
评估内容中的“其他”,主要是针对就业最困难、最需要帮扶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和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的安置情况以及重点鼓励事项给予加分。
评估内容及评估标准详见《评估表》(附件1.2.3)
(二)评估方式
1.评估程序
分为三级评估:
(1)县级评估。申请示范点的经济实体,如实完整填写《贵州省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申报表》(附件4),提供相关手续和资料报当地县级残联。县级残联要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并根据《评估表》及相关依据对符合示范点创建条件的经济实体进行评估评分,由高分到低分确定1—3个经济实体报市(州)级残联。
(2)市(州)级评估。市(州)级残联对上报的经济实体根据评估评分情况,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再次评估评分,在达到省级示范点创建条件的前提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不超过8个经济实体(其中至少1个盲人按摩机构),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确定不超过3个经济实体(其中至少应有一个盲人按摩机构),于6月底前,申报省级示范点。
(3)省级评估。省残联成立省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评估小组,对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申报的示范点进行评估评分。
各级残联在条件成熟时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积极推行网上评估评分。
2.评分依据
(1)相关部门颁发的证照。包括体现投资规模的相关证照、龙头企业相关证书、体现残疾类别和等级的残疾人证等。
(2)有关部门印发的文件和相关凭据。包括获得小微企业扶持和其他部门支持的文件和资金凭据等。
(3)扶贫部门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主要反映安置纳入精准扶贫残疾人的情况。
(4)实地查看经济实体相关资料及情况。包括安置残疾人和稳定残疾人就业的工资册、劳动合同等,乡(镇)出具的扶贫基地带动残疾人增收情况的证明材料,是否入驻当地工业园区、无障碍设施、规章制度、活动室及其他情况。
(5)实地询问残疾人相关情况。包括开展活动等情况。同时对残疾人就业、工资,带动残疾人增收等情况进行印证。
3.示范点的确定
(1)指导原则:一是坚持量化评估,兼顾地区差异的原则,既要坚持以量化评估的分值作为确定示范点的主要依据,又要综合考虑地区差异,推动各地创业就业工作协调推进。二是坚持分类评估、统筹发展的原则,对三类经济实体分别评分,既鼓励残疾人扶贫基地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的扩容增效,又积极推进盲人按摩机构的提效增收。三是坚持分级评估、分级确定的原则,省残联根据省级评估分值,确定一定数量的申报点作为省级示范点;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残联根据市(州)级、县级评估情况,确定本级示范点。
(2)省级示范点的确定。一是在申报的残疾人扶贫基地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中,按评估分值从高到低确定一定数量的经济实体为省级示范点。二是在申报的盲人按摩机构中,按评估分值从高到低确定3—6个作为省级示范点。三是按照兼顾地区差异、统筹协调推进的原则,确保每个市(州)都分别有1个残疾人扶贫基地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作为省级示范点。
(3)市(州)、县两级示范点的确定。市(州)、县两级示范点,分别由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依据上述原则自行确定。各地要制定具体办法。
(三)扶持标准
按照《贵州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办法(试行)》规定的扶持标准,根据示范点评估得分情况,省级示范点分三个等次给予扶持。一是分别位列残疾人扶贫基地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前三名的给予20—25万元资金扶持,位列盲人按摩机构第一名的给予15—20万元资金扶持;二是分别位列残疾人扶贫基地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第四—第八名的给予15—20万元资金扶持,位列盲人按摩机构第二名的给予10—15万元资金扶持;三是其余省级示范点中残疾人扶贫基地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给予10—15万元资金扶持,盲人按摩机构给予5—10万元资金扶持。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残联对市(州)、县两级示范点也要采取分等次、有差别的方式明确扶持标准。
二、示范点监督管理办法
主要适用于对已创建的示范点开展跟踪监管,进行量化评估,建立奖惩机制。
(一)跟踪服务与监督管理
各级残联要加强对示范点的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做好示范点和创业就业残疾人的跟踪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对示范点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对扶持资金的规范使用加强监管,督促示范点建立资金使用台账,确保扶持资金符合《贵州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用途。
(二)确定基本分值
2014年、2015年已创建的省、市(州)、县三级示范点,由各县级残联依据示范点创建办法的评估内容及评估标准(《评估表》)和示范点当年申报资料、评分依据及实际情况评出分值,并确定县级示范点基本分值;市(州)级残联对省级、市(州)级示范点的分值进行审核,确定省、市(州)两级示范点基本分值,并于2016年6月底前将省、市(州)、县三级示范点基本分值报省残联备案。2016年及以后创建的示范点,以当年评估的分值为基本分值。
(三)量化评估
从2017年起,县级残联每年要对上年及以前创建的省、市(州)、县三级示范点,依据示范点创建办法的评估内容及评估标准(《评估表》)和评分依据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县级示范点当年分值;市(州)级残联对省级、市(州)级示范点的分值进行审核,确定市(州)级示范点当年分值,于每年6月底前将审核后的省级示范点当年分值和确定后的市(州)、县两级示范点当年分值报省残联;省残联确定省级示范点当年分值。原则上当年创建的示范点要在之后连续3年进行重新评估,每年都须确定分值。
(四)奖惩办法
1.省级示范点奖惩办法
省级示范点创建后,连续2年分值均提高且提高分值10分以上的,省残联给予3—8万元奖励。
已建省级示范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残联将取消其省级示范点资格、摘牌,并对违规套取、使用扶持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
(1)连续两年出现不符合省级示范点创建基本条件的;
(2)省级示范点创建后,连续2年分值下降且下降分值超过15分的;
(3)经查实,有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扶持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的。
2.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及各县(市、区、特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奖惩办法。
三、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及各县(市、区、特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残疾人扶贫基地评估表
2.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评估表
3.其他经济实体(盲人按摩机构)评估表
4.贵州省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扶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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